张全乐、贠荣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8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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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866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全乐、贠荣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全乐;贠荣豪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866号之二申请人张全乐,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贠荣豪,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张全乐申请执行贠荣豪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全乐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追偿款2324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执行费249元。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贠荣豪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划拨3453.65元,已给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贠荣豪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贠荣豪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张全乐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贠荣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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