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大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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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872号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大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大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72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宝水,大榆树支行行长。 被告:曹大臣,男,1971年5月20日,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大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谷胜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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