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王喜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542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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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542号之十案件名称
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王喜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王喜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54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5533147396。法定代表人:刘习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马艳华,该公司财务经理。被执行人:王喜鹏,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喜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378.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3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九鼎牧业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案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喜鹏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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