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蔻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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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005号案件名称
苏州蔻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州蔻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亮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005号原告:苏州蔻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潘浩,董事长。被告:王亮,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2021)沪0104民初25005号原告苏州蔻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蔻兔科技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8月26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1)沪0104民初25002号原告王亮与被告蔻兔科技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王亮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1)沪0104民初25002号原告王亮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21)沪0104民初25002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陆峰书记员 顾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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