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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阿翔、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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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575号
  • 案件名称

    曲阿翔、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曲阿翔;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王月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575号申请人:曲阿翔,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10号综合馆F2楼A002070、A002071标准展位。经营者:王月,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被申请人:王月,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申请人曲阿翔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曲阿翔银行存款3,000元(工商银行卡号62×××08)。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王月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曲阿翔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邵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邢利利书 记 员 林艳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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