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阿翔、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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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575号案件名称
曲阿翔、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曲阿翔;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王月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575号申请人:曲阿翔,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10号综合馆F2楼A002070、A002071标准展位。经营者:王月,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被申请人:王月,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申请人曲阿翔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曲阿翔银行存款3,000元(工商银行卡号62×××08)。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浑南区月亿家具经销店、王月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曲阿翔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邵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邢利利书 记 员 林艳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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