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柏霖、蒋兵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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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894号案件名称
伍柏霖、蒋兵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伍柏霖;蒋兵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894号原告:伍柏霖,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蒋兵盛,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伍柏霖与被告蒋兵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伍柏霖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柏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柏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柏霖负担。审 判 员 黄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龙巍峨书 记 员 游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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