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隆鑫建筑材料经销处、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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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525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隆鑫建筑材料经销处、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隆鑫建筑材料经销处;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525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隆鑫建筑材料经销处。责任人:王国钢。被告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春骥。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隆鑫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铁岭市银州贸易城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隆鑫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隆鑫建筑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2.5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辉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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