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利、刘明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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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082号案件名称
陈晓利、刘明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晓利;刘明;平衡国际保险公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趣活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082号原告:陈晓利,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明,男,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西丰县。被告:平衡国际保险公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路1号院1号楼7层803。法定代表人:宋海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家瑀,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趣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层1709-A079。法定代表人:巴朕,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利与被告刘明、平衡国际保险公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趣活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晓利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单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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