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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泽旭与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基建工程处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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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586号
  • 案件名称

    岳泽旭与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基建工程处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岳泽旭;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基建工程处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岳泽旭,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负责人:某。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基建工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负责人: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泽旭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基建工程处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过程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黑民申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件待再审结束后可依据再审结果依法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2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房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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