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勇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27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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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273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建勇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建勇;陈建强;张致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2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勇,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以上二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晓瑛,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致富,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陈建勇、陈建强与张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40248.2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和×××汽车两辆(未实际控制),于2021年6月25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致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致富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靳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李江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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