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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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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2906号
  •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段和香;张波;张欧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酉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906号 原告:段某某,女,1940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钰镳,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段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小红书  记  员  冉梓希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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