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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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2906号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段和香;张波;张欧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酉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906号 原告:段某某,女,1940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钰镳,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段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杨小红书 记 员 冉梓希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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