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雷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0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064号案件名称
张鸣雷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鸣雷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064号罪犯张鸣雷,男,1983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鸣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855769.08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以(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20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2012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八次。呈报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鸣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鸣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静书 记 员 李 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朱桂芳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知民初339号 下一篇 段某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