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朱桂芳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知民初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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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知民初339号案件名称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朱桂芳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朱桂芳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3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桂芳,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朱桂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道富审判员 任俊杰审判员 刘海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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