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平、衡阳县吉瑞页岩砖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3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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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3016号案件名称
陈海平、衡阳县吉瑞页岩砖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海平;衡阳县吉瑞页岩砖厂;刘玉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3016号原告:陈海平,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干部,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告:衡阳县吉瑞页岩砖厂,住所地:衡阳县石市镇石市村东街组。经营者:谢仲初,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被告:刘玉美,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原告陈海平诉被告衡阳县吉瑞页岩砖厂、刘玉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海平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海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陈海平负担。审判员 李海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利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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