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俊姣、张忠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3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387号案件名称
庙俊姣、张忠勤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庙俊姣;张忠勤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庙俊姣,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张忠勤,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我院立案执行的庙俊姣与张忠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09000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8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邢艳丽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335号 下一篇 李开美与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