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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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335号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姜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335号原告: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浪头镇。代表人:张某,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女,满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诉被告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某某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程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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