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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美与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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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678号
  • 案件名称

    李开美与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开美;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678号 申请执行人:李开美,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朝麟,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77号1幢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XELUT8U。法定代表人:代淑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开美与被执行人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开美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28148.7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维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3662.2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612.21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3执3678号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二年,则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书  记  员   梁龙梅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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