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许雅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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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482号案件名称
王静、许雅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静;许雅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482号 原告:许雅新。被告:王静。原告许雅新诉被告王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雅新撤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雅新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楠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栾 帅 书 记 员 刘江伟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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