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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4民辖终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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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辖终4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阮有臣;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裕乃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负责人:盛永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有臣,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5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砼分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上诉人发现中宇公司起诉上诉人的依据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该合同系伪造合同,或是中宇公司与阮有臣双方签订,上诉人龙某公司没有与中宇公司签订供需合同,其合同中约定管辖问题不能成立。另,因该纠纷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4条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之规定,此案为专属管辖。此涉案锦山庄园工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管辖法院为顺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辽宁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砼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若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进行裁决。”故中宇公司所在地望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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