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张志玉食品店、赵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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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1785号案件名称
无为县张志玉食品店、赵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无为县张志玉食品店;赵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张志玉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经营者:张志玉,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张志玉食品店与被执行人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后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文生审判员 李亮群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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