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亚龙、陈家阔等苏永侠、陈福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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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94号案件名称
魏亚龙、陈家阔等苏永侠、陈福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魏亚龙;陈家阔;苏永侠;陈福洋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民申1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亚龙,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家阔,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永侠,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阔,系苏永侠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福洋,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阔,系陈福洋父亲。 再审申请人魏亚龙因与被申请人陈家阔、苏永侠、陈福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魏亚龙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亚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亚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雅文审判员 张露露审判员 刘俊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俊杰书记员 生巴提·木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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