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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鑫成钢铁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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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33号
  • 案件名称

    郑州鑫成钢铁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州鑫成钢铁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鑫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号楼116号。法定代表人:孙东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棉花站街胜利北街。负责人:彭萼辉。上诉人郑州鑫成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6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约定由朝阳区法院管辖,但朝阳区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二、原审裁定以被上诉人系分公司,其总公司在朝阳区认定本案与朝阳区有实际联系明显不当。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钢铁采购合同》约定“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未能解决,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原审法院查明,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系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案涉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丽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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