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博锐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2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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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22201号案件名称
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博锐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博锐奇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2201号原告: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南路142号(厂房1)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967605G。法定代表人:符文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紫盈,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博锐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哈工大路1号1栋E20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9AWFXE。法定代表人:李萌。原告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博锐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博锐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阿迪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婉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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