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亚迪、杨兰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4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449号
  • 案件名称

    张亚迪、杨兰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亚迪;杨兰星;张中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迪,女,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杨兰星,女,镇平县。被执行人:张中辉,男,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亚迪申请执行张中辉、杨兰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申请执行人张亚迪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桂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