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迪、杨兰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4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449号案件名称
张亚迪、杨兰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亚迪;杨兰星;张中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44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迪,女,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杨兰星,女,镇平县。被执行人:张中辉,男,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亚迪申请执行张中辉、杨兰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申请执行人张亚迪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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