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施展与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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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908号案件名称
王施展与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施展;潘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8908号 原告:王施展,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潘进,女,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施展与被告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施展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施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施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施展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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