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霞、杨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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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073号案件名称
张定霞、杨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定霞;杨爱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张定霞,女,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杨爱华,女,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张定霞与被执行人杨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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