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慈英、朱洪琳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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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533号案件名称
胡慈英、朱洪琳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慈英;朱洪琳;刘佰龙;刘某;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533号原告:胡慈英,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朱洪琳,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被告:刘佰龙,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被告:刘某,男,201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被告: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F1022-10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IXK08N76。法定代表人:朱洪琳。原告胡慈英与被告朱洪琳、刘佰龙、刘某、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胡慈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胡慈英负担。审 判 员 刘桂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春江书 记 员 伍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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