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军、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85号案件名称
冀军、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冀军;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85号原告:冀军,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东路196栋1-3层1号。法定代表人:江崇山,经理。原告冀军与被告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60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宝友、倪洪仓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202号 下一篇 张定霞、杨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