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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军、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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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85号
  • 案件名称

    冀军、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冀军;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85号原告:冀军,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东路196栋1-3层1号。法定代表人:江崇山,经理。原告冀军与被告鞍山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60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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