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1、陆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31民初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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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31民初2114号案件名称
韦某1、陆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韦某1;陆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31民初2114号原告:韦某1,女,1995年11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陆某1(曾用名陆某2),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韦某1与被告陆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的婚生男孩韦某2及韦传哲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3.判决原告补偿被告60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付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同村亲戚,经父母安排婚约,被告入赘至原告家,双方于××××年××月××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韦某2,于××××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子韦传哲。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且系家人安排的婚约,双方至今都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陆某1辩称,韦某1所述属实,我们双方是经过家里安排而组成新的家庭,我是入赘到原告家里做上门婿女的,虽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在生活中有很多合不来的地方,没有夫妻感情,我们经过商量同意离婚,其他的按照原告所说的方案即可,我没有新的意见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韦某1与被告陆某1自愿离婚;二、原告韦某1与被告陆某1共同生育的长子韦某2、次子韦传哲跟随原告韦某1生活,由原告韦某1自行抚养;被告陆某1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韦某1应积极配合;三、原告韦某1补偿被告陆某160000元,于2021年9月13日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陆某1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绍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维倩书 记 员 蒲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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