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树磊、李福荣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4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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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4039号案件名称
郑树磊、李福荣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树磊;李福荣;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4039号原告:郑树磊,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李福荣,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湖滨路力高海岸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许颷。原告郑树磊、李福荣与被告天津力高大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郑树磊、李福荣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树磊、李福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志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畅书记员张丽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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