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孔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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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1610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孔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孔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161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孔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孔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02执恢1610号之一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浩审判员 史作雷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佳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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