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2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202号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某;冯某;郑某;孟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冯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郑某,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孟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冯某、郑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郑某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902.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0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孔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1610号 下一篇 通知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4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