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2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20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冯某;郑某;孟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冯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郑某,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孟某,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冯某、郑某、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郑某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902.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03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韩 明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