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月申、韦素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3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318号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月申、韦素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月申;韦素青;张新林;郭延桥;郭延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181号。被执行人:李月申,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韦素青,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新林,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郭延桥,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郭延卫,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执行的上列当事人(2019)鲁1482民初176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月申、韦素青、张新林、郭延桥、郭延卫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00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82执131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功立审判员 郝成才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明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岳、娄秀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419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孔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1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