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岳、娄秀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4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419号案件名称
李岳、娄秀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岳;娄秀花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419号原告:李岳,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娄秀花,女,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李岳诉被告娄秀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岳撤诉处理。审判员 宫绍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连 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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