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梅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1执复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执复35号案件名称
徐静梅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静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执复35号复议申请人:徐静梅,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被执行人:陈翔,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利害关系人代表:汪炳章,男,1972年07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利害关系人代表:秦梓熏,女,1987年05月08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利害关系人代表:郝庆鸣,男,1994年01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陈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退赔一案中,徐静梅对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7日进行公开听证。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斌审判员 王训贤审判员 谭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方睿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执复35号复议申请人:徐静梅,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被执行人:陈翔,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利害关系人代表:汪炳章,男,1972年07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利害关系人代表:秦梓熏,女,1987年05月08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利害关系人代表:郝庆鸣,男,1994年01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陈翔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退赔一案中,徐静梅对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7日进行公开听证。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斌审判员 王训贤审判员 谭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方睿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海楼与徐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1号 下一篇 锦州日晟物流有限公司、毕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