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楼与徐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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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31号案件名称
刘海楼与徐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海楼;徐福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1号原告刘海楼,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徐福顺,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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