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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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27号案件名称
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法定代表人:胡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武,湖南省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法定代表人:范道明。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以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1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21)湘0723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与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东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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