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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龙辉、姚敏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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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043号
  • 案件名称

    袁龙辉、姚敏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袁龙辉;姚敏;钱兴锋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043号申请执行人:袁龙辉,男,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姚敏,女,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钱兴锋,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龙辉与被执行人姚敏、钱兴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违约金(以1836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自2018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40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子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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