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阙发杨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3执2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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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执2970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阙发杨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阙发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3执2970号 移送执行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阙发杨,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关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阙发杨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法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部门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通过二次总对总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我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无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黄 小 勇审 判 员 朱 红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佩佩-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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