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博文、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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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848号案件名称
周博文、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博文;杨海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848号原告:周博文,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杨海平,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周博文与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周博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26日,被告因偿还贷款资金紧张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并拒绝接听原告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本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周博文提供的杨海平现住址及联系方式,未找到杨海平向其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周博文现不能向本院提供杨海平准确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故周博文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晶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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