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磊与李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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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981号案件名称
夏磊与李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夏磊;李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981号原告:夏磊,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贺,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夏磊与被告李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杨炜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夏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夏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杨 炜法官助理 陆宁晨书 记 员 陆宁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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