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要伟、陈向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特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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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特366号案件名称
石要伟、陈向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要伟;陈向东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特366号申请人:石要伟,男,汉族,1975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陈向东,男,汉族,1985年7月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要伟与申请人陈向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1年8月5日申请人陈向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石要伟借款,申请人石要伟经手机银行分两次向申请人陈向东账号为62×××46的交通银行转账共计200000元,申请人石要伟出具借条一份和收据一份,借条上双方协议约定于2021年8月25日还款,后申请人石要伟多次讨要未果。石要伟诉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陈向东支付申请人石要伟200000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偿还完毕。二、如申请人陈向东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石要伟有权将剩余未支付款项本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时间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要伟与陈向东于2021年9月13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利纳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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