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广、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异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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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异136号案件名称
刘智广、李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智广;李平;鲁长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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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异13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智广,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参与分配申请人:鲁长凯,男,1973年2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分配申请人:李福仓,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3××××××××。参与分配申请人:范方来,男,1959年4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59××××××××。被执行人:李平,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鲁长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广与被执行人鲁长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智广于2021年8月17日请求驳回参与分配申请人鲁长凯、李福仓、范方来参与分配(2021)冀0983执恢335号案件案件款的申请,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刘智广、参与分配申请人鲁长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参与分配申请人范方来、被执行人李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到庭参加听证,参与分配申请人李福仓、被执行人鲁长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智广称,异议人与鲁长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拍卖被执行人李平名下位于中捷御景豪庭的房屋,现参与分配申请人鲁长凯、李福仓、范方来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异议人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鲁长顺、李平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鲁长顺与李平购买的高建明的位于黄骅市五间平房(未过户),又比如李平在黄骅市人社局领取失业退休金等,因此本案鲁长凯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应予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智广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两份通知书、两份参与分配申请书、房产抵押借款协议一份、宅基地证一份,该份宅基证证号为冀(黄土)字第123号,户主为高建明,发证时间为1987年8月24日,宅基地基本情况中四至为东至胡同、西至范炳华、南至祎福波、北至刘春华。参与分配申请人鲁长凯辩称,异议人的申请不应予以支持,被执行人李平欠鲁长凯、李福仓、范方来等多人的款项,现李平的财产只有本案所涉房屋一套,无其他财产,所以鲁长凯等人具备参与分配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鲁长凯与李平案件在2015年调解后转入执行程序,在黄骅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本案所涉房屋抵顶给鲁长凯,并约定由鲁长凯偿还贷款,根据该执行和解协议,鲁长凯偿还贷款9万多元,如果该执行协议不能履行,黄骅法院应该将鲁长凯偿还的银行贷款执行回转,在本案的房屋拍卖款中予以保留,其余拍卖款鲁长凯参与分配。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明黄骅法院在执行涉案案件中,将该房屋抵顶给了鲁长凯,并且鲁长凯按照和解协议偿还贷款9万多元,如果在本案中涉及该款项,这笔款项应当还给鲁长凯,在拍卖款中予以保留,如果不涉及,鲁长凯将另案主张权利。参与分配的理由同答辩意见,在执行案件中黄骅法院并没有查找到李平有其他财产。参与分配申请人鲁长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15)黄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黄骅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一份、七张银行明细清单。参与分配申请人范方来辩称,同鲁长凯答辩意见。参与分配申请人李福仓缺席无答辩。被执行人李平辩称,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具备时间条件,虽然李平所有的唯一财产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已经被拍卖,但是法院对于本案的财产分配尚未出具分配方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分配方案不服,在15日之内应当提出异议申请。李平现在和其两个儿子居住在涉案拍卖的房屋之内,无其他任何财产,但是涉及的债务高达100余万元,无力偿还,本案中的参与分配申请人参与分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鲁长凯代理人所述均为事实,李平也认为鲁长凯在法院调解的基础上垫付的9万多的贷款本息,应在房款中优先扣除,因为该款项相当于未支付给银行的款项,作为银行的贷款本息有优先权,所以该款项鲁长凯应当优先取得,其余的案件款参与分配。二、本案的三个分配参与人所涉及的案件中李平均为被执行人,现在拍卖李平的房屋,作为债权人,三个参与分配人均有资格参与分配。三、李平在东十街的平房在2013年已经出售卖给他人,所得房款24万元均已偿还债务,现在没有这套平房。四、对于异议人所提出的李平所有的失业退休金,被执行人认为该款项是针对李平失业进行的国家救济的方式给予李平的,数额有限,而且该款项不能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应属于生活必需。人社局负责发放,但是现在还未发放,因刚刚办理,且李福仓也保全了这笔款项,一个月大概是1000多元,为退休金。平房的手续早已找不到,但是房子别人已经住了很久了。被执行人鲁长顺缺席无答辩。本院查明,原告刘智广与被告王炳智、鲁长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刘智广对被告王炳智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鲁长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刘智广借款6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冀0983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600000元系被告李平与案外人鲁长顺的夫妻共同债务。后被告李平提出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冀0983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刘智广发出通知书,通知:刘智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智广与被执行人李平、鲁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平名下的位于中捷御景豪庭的房屋进行拍卖。期间鲁长凯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要求参与分配,经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平无固定工资收入,且未查到其名下其他财产,故应准予参与分配。特此通知。执行过程中范方来、李福仓、鲁长凯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三位参与分配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准予其参与分配。原告鲁长凯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黄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李平向原告鲁长凯借现金350000元,被告李平定于2015年9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鲁长凯全部借款350000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鲁长凯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李平发出(2015)黄执字第01838号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黄执字第18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5)黄民初字第3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原告李福仓与被告鲁长顺、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冀0983民初218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鲁长顺、李平于2020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福仓垫付款225000元,原、被告双方自行交接;……。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李福仓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案号为(2020)冀0983执2719号。原告范方来与被告李平、鲁长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冀0983民初329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一、被告鲁长顺、李平于2021年5月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范方来垫付款224350元;二、其他无争执。本院另查明,涉案平房于1987年8月24日政府颁发宅基地证,证号为:冀黄土字第123号。1990年2月24日黄骅市土地管理局颁发黄宅集建(土)字第0104019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原宅基地证作废,但并未收回。该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高建明,土地类别为新宅基,批准使用期限为40年,于1996年1月20日黄骅镇土地所登记变更,变更记事为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转卖给鲁长顺长期居住使用,此证明。1996年7月7日的契约显示:“今有高建明正房五间及(大门一处)一并卖给鲁长顺(东至胡同西至范炳华南至……经协商共计作价捌仟元。为避免争执纠纷特立此契约为据。(本契约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存根一份)卖主高建明、买主鲁长顺、中间人范方来,村委会黄骅市村民委员会。”2013年5月1日黄骅市委会出具卖房协议:“今有鲁长顺平房五间(黄宅集建(土)字第01040195号),卖于李福仓,作价24万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款项付清一切房权归李福仓所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卖房人鲁长顺,买房人李福仓,见证人韩某。”2016年8月24日黄骅市出具房屋买卖契约,甲方(卖房人)李福仓、邓桂萍,乙方(买房人)赵国刚、邓立娟,双方协议将坐落在黄骅市东十街的五间房产出售给乙方,土地使用编号为黄宅集建(土)字第01040195号,双方协议作价叁拾陆万元整,乙方于2016年8月24日前一次交清房款。落款处有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韩某签名并摁手印,盖有黄骅市村民委员会公章。另有收款人为李福仓、范方来的收条一张:“今收到赵国刚、邓玉娟购房款叁拾陆万整。”2021年8月31日执行笔录中,李福仓表示,涉案房屋从李冠兴(音)处赎回,并由鲁长顺卖给李福仓,后经国家确权到李福仓名下,李福仓于2016年8月份卖给了邓玉娟、赵国刚。同日对赵国刚、邓玉娟的执行笔录表示,赵国刚、邓玉娟从李福仓处购买了涉案房屋,现一直居住在此。再查明2016年8月24日邓玉娟自工行黄骅华兴支行柜面取现金100000元,同日在ATM机分四次各取款5000元,合计120000元交付给李福仓。于2016年9月2日向李福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账户转款220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通过调查显示,刘智广所提供的宅基地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二证均显示涉案土地东至胡同,西至范炳华,虽南至、北至有所不同,但因所处地房屋所有人有买卖变动情况,但实际五间平房位置未改变。因此异议人刘智广虽有宅基地证,但异议人刘智广与鲁长顺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协议的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而鲁长顺与李福仓则于2013年5月1日在黄骅市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卖房协议,涉案房屋已经卖给了李福仓。房款已交清,李福仓也占有使用了涉案房产,并于2016年8月24日又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买卖。2016年的银行流水显示绝大部分的房款第三人邓玉娟已经交纳,因此涉案平房已并非被执行人鲁长顺所有。另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李平还有退休金可领,但该退休金还未发放,除涉案拍卖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李平、鲁长顺现在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智广请求本院驳回三位参与分配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的申请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与分配申请人李福仓、被执行人鲁长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智广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志政人民陪审员 贾启安人民陪审员 杨合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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