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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贾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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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3138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贾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贾建锋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3138号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学城路2-20号(1门)。法定代表人金国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超,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贾建锋,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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