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平、宋广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恢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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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363号案件名称
杨家平、宋广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家平;宋广江;梁淑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平,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宋广江,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梁淑琴,女,1947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家平与被执行人宋广江、梁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20.00执行费2,9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公积金、证券、保险理财信息等情况,冻结被执行人梁淑琴银行帐户并支付114,265.0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梁淑琴已死亡,此外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宋广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广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宋广江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宋广江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一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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