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萍、王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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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72号案件名称
魏萍、王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萍;王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2号申请保全人:魏萍,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保全人:王锁,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保全人魏萍与被保全人王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特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王锁名下价值33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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