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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萍、王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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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72号
  • 案件名称

    魏萍、王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魏萍;王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2号申请保全人:魏萍,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保全人:王锁,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保全人魏萍与被保全人王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特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王锁名下价值33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靳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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