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征、大连峰之韵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0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065号
  • 案件名称

    武征、大连峰之韵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武征;大连峰之韵服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武征,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峰之韵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雪峰。本院在执行武征与大连峰之韵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一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