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629号
  • 案件名称

    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蒋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629号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工贸大市场B区2栋1号。经营者:沈志皇,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蒋伟,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与被告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于2021年9月2日以与被告蒋伟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负担。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 雅书 记 员 陈 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