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629号案件名称
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蒋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蒋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629号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工贸大市场B区2栋1号。经营者:沈志皇,男,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蒋伟,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与被告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于2021年9月2日以与被告蒋伟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山市湘雲建材店负担。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 雅书 记 员 陈 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学军与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晓文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02执1229号 下一篇 魏萍、王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