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路支行与李明、邱荣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1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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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14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路支行与李明、邱荣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路支行;李明;邱荣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928712128A,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567号。法定代表人:魏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明,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邱荣燕,女,1991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邱荣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065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路支行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明、邱荣燕给付人民币共计217223.8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58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1日、7月31日、9月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法院查封,车辆登记信息已被依法查封,但由于车辆年限较长没有处理价值。3.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额为217223.86元。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与被执行人联系要求其申报财产,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将其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明、邱荣燕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601执1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倩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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