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道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3执17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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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执1764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道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魏道好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3执1764号之一被执行人:魏道好,男,199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本院在执行与魏道好罚金一案中,经调查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皖1323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泗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舒 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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